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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72****83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6249号
    案号 (2019)闽0802执4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振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张诗诗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 二、郑振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诗诗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4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 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陈元辉、饶鸿明、郑振水、黄仲华为郑振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陈元辉、饶鸿明、郑振水、黄仲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振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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