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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涵玉鑫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56****2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2642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翟莹、舒韦、天津市涵玉鑫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4104元,罚息63031.5元、复利2973.28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及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息);二、如被告翟莹、舒韦、天津市涵玉鑫欣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舒韦名下所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凤溪花园14-1-602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舒韦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翟莹、舒韦、天津市涵玉鑫欣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1元,减半收取9770.5元,由被告翟莹、舒韦、天津市涵玉鑫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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