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执罚字[2019]第19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道面积为49.5平方米,根据局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处2000-10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占用的城市道路未发现污染现象,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8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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