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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第二阶次,决定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12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7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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