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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13028205****7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2民初3195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本金199999.51元和截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9446.44元,并支付以本金199999.51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李敏、闫玲就被告李泉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计2461元,由被告李泉、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李敏、闫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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