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782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1213号 |
案号 | (2018)皖1002执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荣贵借款本金400万元和利息122万元(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为152万元,扣除已付利息30万元),及之后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泽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向原告王荣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泽民追偿; 四、被告洪泽民支付原告王荣贵垫付的律师费6万元; 五、驳回原告王荣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40元,由被告洪泽民、安徽省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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