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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友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082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202民初1079号
    案号 (2017)湘1202执1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万昭与被告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福润·金洲商业广场住房按揭付款内部认购协议》; 二、被告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周万昭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万昭利息(以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4.75%,从2013年7月30日计算至上述第二判项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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