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消)行罚决字〔2020〕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工业路2号(营业执照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新顺小微企业创业园内))的温州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金黎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分公司(账号:20100008724176400008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天台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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