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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55****6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4民初3045号
    案号 (2020)辽0124执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与被告侯 状、侯成新、熊淑媛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 三、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截止至2018年8月21日 的利息12,527.00元; 四、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的利息(起息时间自 2018年8月22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 浮5%加收40%计算); 五、被告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侯状、侯成新、 熊淑媛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要求对预 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其他诉讼 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00元,减半收取2,113.00元,由被告侯状、 侯成新、熊淑媛负担。 保全费1,501.00元,由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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