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55****68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4民初3045号 |
| 案号 | (2020)辽0124执6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与被告侯 状、侯成新、熊淑媛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 三、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截止至2018年8月21日 的利息12,527.00元; 四、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183,790.02元的利息(起息时间自 2018年8月22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 浮5%加收40%计算); 五、被告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侯状、侯成新、 熊淑媛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要求对预 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其他诉讼 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00元,减半收取2,113.00元,由被告侯状、 侯成新、熊淑媛负担。 保全费1,501.00元,由被告侯状、侯成新、熊淑媛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