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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尉迟立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58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羊民初字第03647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1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力平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按照未偿还本金金额的20%计算;上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孙力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代偿的款项,有权向被告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孙力平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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