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宇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440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0号 |
案号 | (2017)鄂01执2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587698.69元及截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951798.3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42587698.69元为基数,按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其中借款本金18787698.69元,按编号为LDZJDK-2014-104-0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借款本金1860万元,按编号为LDZJDK-2014-104-0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借款本金520万元,按编号为LDZJDK-2014-12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编号为武房他证岸字第2014004707号); 三、被告河南万迪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宇海、叶红对被告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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