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19〕第A-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应建林、程跃在巡查时发现,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与府园南路交界处(府城公馆项目工地)正在建设房屋,该项目由你(单位)开发建设,因你(单位)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你(单位)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与府园南路交界处(府城公馆项目工地),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所建房屋为9#物业管理用房(售楼处),钢结构,共一层,目前已完成整体框架施工,共计建筑面积830.20平方米。根据台州正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该幢房屋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59270元。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核同意《合景临海·府园路西侧、东大河南侧方案设计总平面图》,该幢房屋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你(单位)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与府园南路交界处(府城公馆项目工地),建设规模为一幢一层钢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830.20平方米。2、调查笔录三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建设规模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停止建设。4、《合景临海·府园路西侧、东大河南侧方案设计总平面图》、《9#楼施工平面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房屋所建位置及规划要求状况。5、房产估价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房屋工程造价为959207元。2019年1月23日,本局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针对此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9]第A-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上述房屋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柒佰叁拾柒元整(¥7673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5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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