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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D旬邑环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