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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美矿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8N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7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钢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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