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文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723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7894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8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宇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0日为158450.34元,此后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宇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164200元。 三、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文钢对宜兴市宇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腊记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罗文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9元减半收取26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15元,由宇辉公司、佳力公司、石诺公司、罗文钢、腊记负担,该款已由浦发银行垫付,浦发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宇辉公司、佳力公司、石诺公司、罗文钢、腊记向其直接支付,宇辉公司、佳力公司、石诺公司、罗文钢、腊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浦发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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