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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文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72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8473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8-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石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立泰公司货款92431.48元及利息(以92431.4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立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石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元,由石诺公司负担。石诺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立泰公司垫付,石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立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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