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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72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427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3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3957891.95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3957891.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算,另扣除已归还利息4357.84元)。 二、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34200元。 三、罗文钢、腊记、江苏石诺汽车有限公司对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对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周铁镇中新村的三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000051339、1000001242、1000001243)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19600058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42万元、162万元、294万元、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2元减半收取22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51元,由石诺节能公司、罗文钢、腊记、石诺汽车公司负担。(江苏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石诺节能公司、罗文钢、腊记、石诺汽车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石诺节能公司、罗文钢、腊记、石诺汽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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