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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石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文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72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周商初字第00148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石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阳照明厂货款219696.7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宇辉公司对前款石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向阳照明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诺公司、宇辉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保全费1620元),由石诺公司和宇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向阳照明厂垫付,石诺公司和宇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向阳照明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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