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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31****64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4568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8-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310万元;   三、被告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80,000元,合计诉讼费316,600元,由被告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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