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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湖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05****75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1594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湖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定峰欠原告汤瑞国工资60000元,分十一期给付:1.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可用阳光假日就餐卡抵冲);2.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元;3.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元;4.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5.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6.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7.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8.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9.2022年2月26日前给付5000元;10.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1.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二、如被告金湖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定峰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汤瑞国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金湖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定峰未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汤瑞国有权就未获偿还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以未获偿还的全部欠款为本金,从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金湖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定峰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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