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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吉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26****26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4067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1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4-26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货款605359.17元及实现债权费用和违约金750000元。(2)被执行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调解书确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19203元,执行申请费15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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