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209****382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2民初1225号 |
| 案号 | (2019)闽0622执9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09-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汤伟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温源龙借款本金1,380,780元及以借款本金1,380,7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伟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5.4元,减半收取计13,282.7元,由汤伟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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