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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邳环罚决字〔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2、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