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邳市监处字〔2021〕00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20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同批次进货50斤,货值80元。已销售完毕,销售额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商品货值金额较少,在其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决定机关 |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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