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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忠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59****4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49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粤0491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垫付的场地租金及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应付的场地佣金共计人民币211,850元及利息3813.3元(以人民币211,8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3%的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2017年8月25止),上述款项由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的账号为11050187360000000090的账户;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8元,由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已向本院预缴,因此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需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将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 三、若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二条之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就本案居间合同纠纷就此解决; 四、若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除需向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11,850元之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计息标准向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珠海博派会展策划有限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且原告北京网众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就本调解协议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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