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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文冠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MA****UA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1552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文冠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乔文文、孙马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立方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3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6-二、被告南京文冠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乔文文、孙马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立方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立方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05元,由原告南京立方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南京文冠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乔文文、孙马飞负担60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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