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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79****76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03民初4502号
    案号 (2021)湘1103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灵芝借款本金163.09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灵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024元,减半收取11,0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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