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141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3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编号为140000008-011-2012000769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侯建开、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三千九百五十六元三角三分,支付至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的利息一百三十一元零九分,以及自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在年利率五点一四五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 三、被告侯建开、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保全费七百零五元,公告费三百九十元; 四、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建开、李萍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一元,由被告侯建开、李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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