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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141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165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乃娥、杜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91759.68元,利息553.28元(截止2019年8月29日)。并以本金191759.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息。 二、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对被告王乃娥、杜利民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保全费156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乃娥、被告杜利民、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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