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市监罚字〔2020〕1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2、处罚款2800元,罚没合计348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9 |
决定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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