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00070****20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5374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59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4418176.1元及利息(利息以44181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450267.25元及利息(利息以45026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88966元及利息(利息以889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45728.5元及利息(利息以4572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0元,减半收取23660元,由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64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1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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