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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锦江锅炉房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9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