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绿地锅炉房3#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绿地锅炉房3#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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