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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绿地锅炉房3#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绿地锅炉房3#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