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跃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740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盘法民初字第02563号 |
案号 | (2017)云0103执7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截止至2015年9月20日止的贷款本息人民币5123015.62元; 二、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0375%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 三、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719元; 四、若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编号为西国用(2013)第000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西他项(2014)第00006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清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由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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