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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江润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577****16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1318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恢1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英、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借款本金799701.03元及2017年3月5日前的利息66683.31元,并自2017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石家庄江润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英追偿; 被告翟英、薛飞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有权以被告翟英名下位于河北省晋州市西城区光明路西301室、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晋私字第01320401645号,被告薛飞名下位于河北省晋州市东城区滨河花园东苑东4幢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晋州字第02915130100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翟英、石家庄江润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薛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52元,由被告翟英、石家庄江润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薛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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