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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88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2908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3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中都恒达建材商行货款本金6,961,926.82元;二、被告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中都恒达建材商行货款利息(其中2014年8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700,000元;2014年8月29日至2018年7月4日之间的利息以9,215,654.28元为基数,按日0.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430,000元应予扣除;2018年7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961,926.82元为基数,按日0.4‰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53元,由被告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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