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温农(防疫)罚决字〔2020〕第5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批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货值金额22500元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375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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