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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农(防疫)罚决字〔2020〕第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批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货值金额22500元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3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