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TWWU-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4063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36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476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47600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清。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6元,保全费1280元,合计2906元(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8年7月15日前给付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 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担保保险费500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给付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 四、如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承担以货款147600元扣除实际履行部分后的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且昆山中仑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货款本息、诉讼费2906元、担保保险费500元一并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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