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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卓凡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常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57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商初字第0574号
    案号 (2013)惠执字第00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16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卓凡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建行城南支行归还借款本息9428864.57元及罚息(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6日,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以9428864.5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卓凡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建行城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6032元。 三、金世佳公司、兴业公司、谢常金、吴惠武对卓凡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17元,由卓凡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建行城南支行预付,卓凡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建行城南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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