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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双龙佳美鲜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0MA****CP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30民初1021号
    案号 (2020)黔2730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双龙佳美鲜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 374 802.5 元,支付方式: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50 000 元,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000 元,2019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000 元,2019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24 802.5 元。二、被告贵州双龙佳美鲜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律师5000 元;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492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贵州双龙佳美鲜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 2019年 9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四、被告贵州双龙佳美鲜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款项,自愿以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月 2%计算向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五、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六、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广州峰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清河东路支行,账号:360289321910004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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