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公(苑)行罚决字[2017]25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2年底,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27号的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购买化学品“过氧化氢”,后一直有3.2公斤遗留,但到今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过氧化氢”溶液浓度大于8%,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过氧化氢3.2公斤。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0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洪丽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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