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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部分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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