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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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