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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口县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秀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10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02民初687号
    案号 (2018)赣0402执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口县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春喜所欠原告曹和平借款本金92997.51元及利息37881.23元(利息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被告湖口县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春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曹和平,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曹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被告湖口县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春喜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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