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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0〕1305062000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建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