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北市监罚银〔2021〕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规格型号:CPD35型1.5t,产品编号:22614000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1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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