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天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9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3民初959号 |
案号 | (2018)皖1103执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52585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本金500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天长地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马天瑶、马昌云、李庆建、张居平对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天长市港口路北侧永福农产品批发市场12栋301室(登记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0050号)、天长市港口路北侧永福农产品批发市场12栋401室(登记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0048号)房产以折价,或以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0元计,由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310元,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长地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马天瑶、马昌云、李庆建、张居平负担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长地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马天瑶、马昌云、李庆建、张居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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