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天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9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3民初1204号 |
案号 | (2018)皖1103执2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94733.3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马昌云、马天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二、若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天长市港口路北侧永福农产品批发市场3栋3-301、302、303、305、401、402、403、404、405号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0元、公告费800元,计49960元由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马昌云、马天瑶负担44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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