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20]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融商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7年购买藕粉、姚生记礼盒共计113092.31元,广告伞66239.32元,2018年1月购买广告伞98290.6元,7-9月购买团扇、纸巾、圆珠、月饼笔等共计41917.24元。以上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2017年7月111号凭证,列支洗衣费、住宿费20381.17元,抵扣进项税额1144.63元;132号凭证列支住宿费852.83元,抵扣进项税额51.17元;8月216号凭证列支住宿费1739.62元,抵扣进项税额104.38元;10月307号凭证列支住宿费900元,抵扣进项税额54元。以上外购服务用于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以上你公司合计少申报缴纳2017年增值税31840.55元,2018年增值税23416.16元,合计55256.71元,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92.02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81元,合计2762.83元。2、你公司2017年书立房屋租赁合同1份,金额120000元,书立汽车租赁合同28份,金额38950元;2018年书立房屋租赁合同2份,金额140000元,书立汽车租赁合同14份,金额25450元,上述书立的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应补缴2017年印花税159元,2018年印花税165.5元,合计324.5元。3、你公司2017年1月34号凭证,支付给年会主持人费用16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560元。2017年送给客户个人超市卡86100元,藕粉、姚生记礼盒132318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补扣缴个人所得税43683.6元。2018年送给经销商业务人员手机524700元,送给客人月饼等礼品41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补扣个人所得税105764.8元。2017年10月305号、306号凭证,发放高温福利费85166元;11月233号凭证,购买葡萄酒79180元作为中秋福利。以上发放的福利费、实物未并计当月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330.0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29172.05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76669.2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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