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才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01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2民初285判决书 |
案号 | (2017)津0112执26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1月4日的利息353399.98元,共计9353399.98元。被告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5日至借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津津南动抵登字(2016)第0030号的动产抵押登记证所载明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杨海红、郑兆龙、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7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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